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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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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

  工作的通知

 

  集团各单位:

  为顺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效推进集团环保产业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进一步增强集团环保产业应用技术的引领地位及核心竞争力,鼓励集团各基层单位积极申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有意申报单位请按照附件通知要求准备材料,并向技术研发中心备案。

 

 

  附件:

  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

  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省环科院、省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构建新时期服务型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系,切实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能力,推动生态环境科研工作成果化、规范化、标准化,省生态环境厅决定组织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为服务保障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需求,省生态环境厅决定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重点科学研究项目;

  (二)根据国家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安排,组织开展的具有科学研究性质的技术支持工作任务或服务保障项目;

  (三)受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领域科学研究项目;

  (四)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各专项规划,推动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物经济、生态环保产业、碳达峰碳中和”等重点任务,依托现有工作基础,组织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

  (五)省生态环境厅直属单位与省内外高校、科研单位联合开展的,且未进行科研立项的生态环境领域科研合作项目;

  (六)其他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研究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在所申报项目的研究领域内有突出成绩;

  (二)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科研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能作为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当年度只能申请1个项目,作为主要参加者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项目。各申报项目均应成立项目组,项目组应科学分工,通力协作,个人单独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申报。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注重培养锻炼优秀青年人才,支持青年同志积极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

  (五)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需具有或能够提供保障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和固定的经费保障。申报单位要认真做好经费预算,如实申报,符合相关规定。其中,申报范围(一)项目所需经费由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安排;其余项目所需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自行协调解决;各单位与省环科院联合开展的科研项目将视项目情况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启动经费支持。

  (六)鼓励探索科技创新协作新模式,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重点环保企业开展协作,形成优势互补、高效协同的科技创新合作新模式。

  三、申报及立项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单位应结合实际,统筹组织做好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工作,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填报《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书》,并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初筛审核把关,择优推荐。申报情况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审查论证。根据申报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围绕项目研究的目的意义、技术路线、保障条件、预期成果等方面进行论证,着重突出项目研究成果对推动解决全省生态环境问题的经济性、实用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判,并提出立项建议,征集有关业务处(室)意见后,报厅长专题会议审定,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立项名单及项目类型,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进行公示。

  (三)签订合同。公示期间无异议后,由省生态环境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合同书》。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类型。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和前瞻性研究项目三类。

  (二)实施周期。科研项目在合同书签定两个月内进行开题论证;项目实施期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技术就绪度、实现目标的难易程度等提出,原则上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即从签订合同之日开始。

  (三)项目检查。科研项目实行半年报告制度,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任何重大情况变动,如项目负责人变动、技术路线更改,以及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生态环境厅。

  (四)项目验收。项目应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组织验收,分为技术成果验收和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项目验收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延期验收,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复处理意见后执行。

  (五)验收标准。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的;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的;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4.擅自修改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5.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六)经费管理。由省生态环境厅安排专项科研经费的项目,严格依照黑龙江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接受省生态环境厅财审处监督。由各单位自筹经费的科研项目,由各单位依据有关政策文件严格做好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七)其他事项。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21﹞1号)、《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推荐单位应积极组织有关主体申报项目,切实履行推荐责任,指导项目申报负责人按要求认真填写《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书》(附件1),申报书编写要语言简练,数据真实可靠,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等内容,严把推荐关;

  (二)申报书务于xx月xx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申报书用A4纸双面打印,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文件名和邮件名称统一命名为“2022-XX项目-XX单位”。

  联系人:李冬茹 于双双

  联系电话:0451-87113039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省生态环境厅

  邮箱:hljshjtkjc@126.com

  附件: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书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XX月XX日

  附件1

  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书

  (2022年度)

 

                                                   项 目 名 称:

                                                   项目负责人:

                                                   所 在 单位:

                                                   填 报 日 期: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制

  2022年9月

 

  填 报 说 明

  1.申报书为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科研研究项目的主要文件,一经审定,即作为立项依据。各项内容须认真填写,各项栏目不能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或“无”。封面上的各项信息须与项目基本信息一致。

  2.填写申报书前,请认真查阅《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21﹞1号)、《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20〕2号)、《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7〕12号)等有关文件,申报书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表达要明确、严谨。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写词,须标注全称。

  3.“项目名称”,字数不超过25个字。

  4.“申报范围”,指《通知》中所列申报范围。

 

 

 

 

 

 

 

 

 

 

  八、项目负责人承诺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确认本申报书及附件内容真实、准确。项目如获立项,本人将严格按照本申报书的规定,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积极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合理安排研究经费,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并接受检查。若申报书及附件内容失实或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九、项目承担单位承诺

  已经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及项目申报书内容进行了审核。项目如获立项,本单位将根据项目申报书内容,落实项目研究所需经费及其他条件;按照《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21﹞1号)、《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20〕2号)、《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7〕12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职责。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章 合作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十、附件

  1.发表论文情况(3篇以内代表性论文),须提供论文首页及刊物封面复印件;

  2.承担项目情况(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须提供项目批文复印件;

  3.获奖情况,须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4.申请授权专利情况,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5.产生经济社会效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